此被捕須知
→給抗爭者看,請務必在參與抗爭前了解清楚,保護自己。
→給支援者看,一來懂得如何支援抗爭者,二來即使在旁支援,不排除也有可能被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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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拘捕前》
進行拘捕時警察有可能的違法行為:
1.
便衣警察沒有在進行拘捕前出示委任證。
2.
未有說出:「我現在正式拘捕你。」
3.
未有向你指明被捕時間、日期、地點及「涉嫌違反了第X條例」為理由。
4.
在警車打人
如遇上警局違法行為,拘捕者必須:
1.
人證:記錄時間、日期、地點、警員編號及發生的仔細情況,謹記在旁的人全名。
2.
物證:事前準備攝錄工具 (眼鏡、手表、錄音筆、手機攝錄模式)並必須在上警車前開啟有關裝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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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協助調查》
「我地想請你回警署協助調查。」
「除非你正式進行拘捕,否則我唔係事必要跟你回去協助調查。」
根據保安局發出的《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》規定,被調查人士享有以下的權利:
1. 有權知道自己被逮捕和拘留的理由,他有權與家人和律師聯絡,要求協助;
2. 在接受警方盤問時,無須作口供(可由律師代述),這種與警方不合作的態度,在法律上並不構成任何罪行;
3. 可保持緘默,這種緘默並不會引致在法庭上對被告不利的判定及推斷;
4. 有足夠時間準備自己在法庭上的辯護;
5. 有權打電話給朋友或親人;
6. 有權打私人電話,或用書面或見面方式,與代表律師或大律師接觸;
7. 可要求取閱一份律師名單;
8. 在代表律師或大律師陪同下,接受警察問話;
9. 與一位自稱由第三者代你聘請的律師或大律師私人接觸;
10. 要求盡可能不被耽誤下寄出信件;
11. 在被警察問話後,盡後獲得一份自己在警誡後所作出的口供或談話對答的副本,並隨時有權修改口供;
12. 在未得到上述副本前,拒絕回答其他問題;
13. 要求給予書寫文具。
行動者可能面對的刑責及相關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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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被捕過程》
(1) 警察將被告從案發現場帶上警車/從家中或在街外帶到警署
(2) 到警署後落口供(可要求致電給一名親屬或律師,可要求飲食等等,會有一張《羈留人士通知》(Pol.153 表格)裡面提到被捕者有甚麼權利),警察會問是否需要律師,請務必要求見律師
(3) 警察落口供前會先作警誡:「依家唔係事必要你講,但係你講嘅嘢都會用紙同筆記低,作為呈堂證供,你明唔明白?」(經此說話後,凡被捕者的說話都會被紀錄,作為呈堂證供,作為攻擊被捕者的武器)
(4) 錄口供後拿取副本,稍後就會影相及打手指模
(5) 簽署保釋(交付約100至500元保釋金,或自簽擔保)
(6) 若拒絕保釋,可能要在警署羈留 48 小時或立即被帶上法庭
(7) 離開警署(整個過程最快 3-4 小時,較久的可以是 9-10 小時)
(8) 基本上被拘捕不等於被起訴,未被起訴則有需要再到警署續保報到(準時按約定時間回警署簽到,確保不會潛逃)
(9) 被起訴的話就簽署一份文件,稍後到法庭應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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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被捕時或被捕後的建議》
(1) 保持冷靜鎮定,繼續高喊大會口號,請勿用武力反抗,亦無須與警察爭執,若警察使用過份武力,就高聲喊叫該警員肩上編號
(2) 查詢是否被捕,詢問被捕的原因和法理根據
(3) 看清楚《羈留人士通知》(Pol.153 表格),知道自己的權利
(4) 要求聯絡親屬或律師(若警察問及是否要見律師,請務必見見),也可考慮讓相熟的民間團體或政治組織知道,以作支援(可要求警方提供律師名單及聯絡律師)
(5) 可要求飲食,上廁所,甚至保溫毛毯
(6) 除非犯人有逃離機會,一般入屋拘捕需要手令,請警員出示手令才予以入屋
(7) 警員搜身需要真正的合理懷疑,被捕者應詢問理由及記住具體情況
(8) 落口供時,若沒有律師陪同,建議保持緘默,警察的問題一律答「我冇嘢講」,不回答任何問題,不透露任何案情
(9) 如仔細看清楚口供紙,內容出錯可要求修改,否則誓死不簽署任何文件,包括口供紙,同時要求取得副本帶走
(10)若有傷痕(甚至被警察打),離開警署後立即去找相熟醫生驗傷(不必事先跟警察說受傷),同時拍照及紀錄案發時間和具體詳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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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庭的情況》
(一)控方未夠料,不要求答辯,法庭會讀岀控罪,被告需表示是否明白,答「明白」即可,然後押後
(二)控方要求答辯,被告必須回應是否認罪,建議答「不認罪」,案件押後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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